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的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住房发展基金的监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測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建设科技进步,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促进建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七)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负责和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及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九)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有关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人防机动指挥和市人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人防行动。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及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拟订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人防训练、演练和演习。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负责核应急预案编制和核应急宣传教育。

(十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验收和备案管理。负责和指导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信访、公务接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建设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牵头协调“双随机”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人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相关规费和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管理、综合统计和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市、区人防经费的使用。

(四)工程造价监督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城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和工程资金支付;参与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设计处。拟订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拟订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抗震防灾项目;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市重点工程可研、规划、设计、扩初等前期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信息化工作。

(六)绿色建筑与科技处。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承担全市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建设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制定智慧建设推广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拟订全市建筑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业各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负责进出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动态信用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和定额管理;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和组织建筑施工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等工作;参与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协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指导建筑业相关协会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项目储备库;负责审查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市政公用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城市路政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公用事业处(海绵城市建设处)。指导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直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年度计划和营运、服务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

(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处。拟订房地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组织论证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承担住宅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定销商品房相关管理工作;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收储计划;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三改工作推进处)。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组织落实,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商品房预(销)售政策,指导辖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工作;拟订商品房交易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房屋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商品房租赁工作,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价格管理和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十五)物业管理处。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老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宜居住宅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价格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管理处。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合,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拟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配合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十九)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应急管理处(平安建设与长效管理处)。拟订住建(人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和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核应急预案,组织核应急演习与演练;负责对公众进行核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全市人防系统核应急业务培训;协调核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住建(人防)系统平安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一)人防指挥与信息化处。组织实施人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袭方案的拟订和修订、人防实战化训练及防空袭演练;制定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人防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疏散地域(基地)的建设;指导人防专业队和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人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防工程处(平战结合处)。编制全市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平时使用及改造、拆除和报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査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建设企业从业行为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人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用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指导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二十三)行政服务处。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归口管理本局行政权力事项,并进行动态调整,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职责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拟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十四)组织人事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建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五)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意识形态、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建(人防)各行业施工企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政府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四)办理上级党委、政府及部委办局和市外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七)负责全国、省和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八)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要政务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信息,准确及时地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大数据政策制定、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工作。

(十二)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值守,报送和处置突发事件、重要紧急情况信息;负责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负责领导同志外出报备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的通知工作。

(二)综合处(联络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之间交流联络工作。

(三)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公文制发、印鉴及介绍信管理、电报办理、机关保密、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指导辖市、区政府办公室文电、机要工作;协助办理外事出国(境)会审和审批工作。

(四)秘书一处。负责市长有关文稿起草、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和纪要整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党组服务保障工作。

(五)秘书二处。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六)秘书三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七)秘书四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八)秘书五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九)秘书六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秘书七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秘书八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信息处。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领导报送政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政务信息和有关网络媒体信息,做好”市长与网民”网络交流平台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大事记》和信息专刊的编写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三)电子政务处。牵头做好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外网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牵头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负责全市大数据政策制定、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运行保障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政务公开处(新闻协调处)。承担全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意见;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市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和问答,指导监督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务;负责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络;承办市政府办公室涉法、涉规有关工作。

(十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负责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工程)的督查工作;拟订市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协助联系市人大、市政协,督促指导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十六)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应急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相关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调查统计和综合减灾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四)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五)火灾防治管理处。组织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六)自然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审批许可工作,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服务事项,限时办结。

(八)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九)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规划财务和救灾保障处。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一)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十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要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信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市内外群众、法人、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中央、省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或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筛选重要建议,提供给市委、市政府参考。

(三)督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辖市(区)和部门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我市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相关工作。应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调查处理信访老户问题和重要信访案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参与研究、起草本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信访工作的考核。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市信访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全市信访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秘、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市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工作考核;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本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综合性文稿。

(二)办信处(研究室)。受理办理信访人给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市信访局及其负责人的来信;受理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信事项;及时筛选重要来信信息报送领导阅示;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负责重要信访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负责信访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机制的研究;负责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信办理、调查研究工作。

(三)接访处(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接待市内外群众的来访;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市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上报各地集体上访的动态;负责群众上访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情况通报;配合省政府信访局做好赴省上访人员接待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负责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接访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接访中心的配合协调工作;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四)综合指导处(复查复核处)。承办对全市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信访法治化建设相关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接受信访政策法规咨询、答复等工作;负责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五)应急协调处(督办处)。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拟订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做好我市进京上访群众的稳控、劝返和依法处置工作;协调配合处理群众进京集体上访和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京信访异常、突发事件,维护我市群众进京上访秩序;及时反映群众进京上访的重要情况;配合政法机关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督查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协调办理工作;提出对辖市(区)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网络信访处)。负责收集、筛选、整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汇总分析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重要建议,办理跟踪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建议事项办理情况;负责对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电话信访、手机APP信访办理工作;承办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来信和人民网网民留言等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其他网上信访工作;及时筛选重要网上来信报送领导阅示;负责重要网上来信信息的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配合办公室做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应用指导;转送、交办、督办重要网上来信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常州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常州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推动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计划。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地方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牵头组织无偿献血工作。

(九)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常州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信访、卫生统计、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信息处

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试点任务,组织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卫生健康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推进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和应用。

(三)规划发展与财务处(审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基础建设、安全生产、后勤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卫生健康经济政策;承担机关和协调指导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体制改革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行政执法制度;承担卫生健康普法宣传工作;按权限办理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

牵头负责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健康促进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健康常州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健康常州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相关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健康产业推进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保健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诊疗过程中的医疗纠纷;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 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医药保障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

与市医疗保障局加强沟通协商,提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及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老龄健康处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开展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做好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宣传并组织实施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善生育配套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宣传处

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学习、宣传、教育;承担意识形态管理、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负责全系统政工系列职称评审管理,指导市卫生健康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十六)中医管理处

参与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承担中医药政策、孟河医派传承创新等调查研究工作;拟订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中医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组织申报、实施省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相关人才培训项目。

(十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统战、台湾事务、侨务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健康援外有关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出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司法局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五)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各辖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

(三)法治调研督察处。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全面依法治市的督察工作,落实旬报等工作制度;制定法治常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地方立法处。负责市政府行政立法工作,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承担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组织起草、审查和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担市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编纂市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译本。

(五)备案审查处。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理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本系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七)行政复议应诉处。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以市政府、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级机关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仲裁工作,编制全市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管辖;组织、指导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编制全市公证、司法鉴定名册并公告。

(十四)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十五)行政服务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十六)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十七)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八)宣传教育处。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